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宗庆芬,谢燕, 深圳市芯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铭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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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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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芯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宗庆芬、谢燕: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铭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市芯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358051元及利息(以3580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自2019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宗庆芬对深圳市芯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谢燕在21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芯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