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伟, 武汉斯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伟:本院受理武汉斯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奇努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