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商国能(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诚华翔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蓝健氨基酸有限公司萍乡南铁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株洲佳霖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冀0111民初454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家庄市蓝健氨基酸有限公司、中商国能(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诚华翔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佳霖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蓝健氨基酸有限公司、中商国能(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诚华翔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佳霖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南铁线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冀011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萍乡南铁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20)冀011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萍乡南铁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1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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