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齐金超,贾秀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30民初4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秀友:本院受理原告齐金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0530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秀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齐金超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