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强,苗亭亭, 河北筑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2民初7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强、苗亭亭: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筑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筑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代偿款62642.19元及利息(利息以62642.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苗亭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05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