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爱清,张旭光,张志超,王青,蔡双然,张辉,岳利梅,苗安平,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403民初1452号,(2021)冀0403执120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爱清、张旭光、张志超、王青、蔡双然、张辉、岳利梅、苗安平: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冀04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3执12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们纳入失信人名单。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