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惠勋,庞洪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460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惠勋、庞洪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李惠勋、庞洪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惠勋、庞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偿还透支本金118,651.70元,及截止到2021年3月9日的应收利息28,710.73元,应收费用19,681.90元,共计167,044.30元;二、被告李惠勋、庞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3月9日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18,651.7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至透支本息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