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海永,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40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本院受理(2021)冀0528民初4047号原告任海永与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送达手续。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297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