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承德,董东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承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8300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58300元为基数按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南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