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峰,程丽军,李孝生,李峻, 武汉市新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峻、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程丽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与被告武汉市新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峰、程丽军、李孝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李峻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李峻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等,并向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程丽军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李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百步亭社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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