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红岩, 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08民初3539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李红岩诉被告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的(2021)冀0108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李红岩与被告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2021年7月20日解除。二、被告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红岩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的房屋租金1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共计14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红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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