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乔金梅,温明真, 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3548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温明真:原告乔金梅诉被告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温明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1)冀0108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乔金梅与被告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2021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金梅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的房屋租金8000元、采暖费1690元及违约金4000元,共计13690元。三、被告温明真对被告石家庄风池九歌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乔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