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扈博,赵建建, 元氏县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2民初1558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扈博: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氏县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扈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元氏县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其中1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8%计算;(2)、其中12,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8%计算;(3)、其中12,1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8%计算;(4)、其中12,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8%计算;(5)、其中12,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8%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建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