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强,李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16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成: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滦州市人民法院雷庄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