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林,隋新,蔺淑兰,谷馨峡,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孙林 、隋新 、蔺淑兰、谷馨峡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林、隋新 、蔺淑兰、谷馨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4529民事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 91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6 910 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6.3075%计算;罚息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复利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律师费50 000元;三、确认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海园27栋-1号、29栋-4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隋新、被告蔺淑兰、被告谷馨峡以上述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孙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913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林、被告隋新、被告蔺淑兰、被告谷馨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