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戴向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02民初158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戴向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0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戴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借款本金16637.85元。二、戴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截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3405.22元,逾期违约金962.0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戴向红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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