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燕晓晖,胡腾飞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408执1315号,(2021)冀0408民初31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腾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燕晓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2021)冀0408执13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但你未按期履行(2021)冀040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你罚款2万元,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408执1315号罚款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罚款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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