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燕晓晖,胡腾飞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8执1315号,(2021)冀0408民初3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腾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燕晓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2021)冀0408执13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但你未按期履行(2021)冀040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你罚款2万元,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408执1315号罚款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罚款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