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尽菊,何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5321号 |
案由 |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强:本院受理原告赵尽菊与何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原、被告婚生子何霂变更为原告赵尽菊抚养;二、被告何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何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4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