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从明,吴庆梅,刘维信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冀1124民初396号,(2021)冀1124执70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从明、吴庆梅:刘维信与吴从明、吴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12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24执7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吴从明、吴庆梅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9)冀112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