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洪根, 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1126民初10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刘洪根及你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冀112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洪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汽车分期借款本金8476.56元、分期手续费1654.31元、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10134.21元、逾期违约金928.34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刘洪根、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