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321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与被告洪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洪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透支本金6215.93元、截止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5817.14元、手续费80.64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支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洪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