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岭, 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23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岭:本院受理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8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岭给付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46300元,并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30000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130%;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4630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130%;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日以2463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130%给付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3元,原告宁晋县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22元,被告周岭负担652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