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明智,刘英慧,陈继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继辉: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智、刘英慧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