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越,余健瑶,刘鹏,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21民初18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健瑶、刘鹏、陈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越、余健瑶、刘鹏民间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商事速裁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60020104000658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不再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