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大光,孙静丽,王亮亮, 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2民初659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大光、孙静丽、王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大光、孙静丽、王亮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3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