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德龙,杨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5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孟德龙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杨勇支付孟德龙货款82300元、律师费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87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