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先平,朱学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初9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学斌:原告赵先平与被告朱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7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朱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先平借款本金158000元及利息7038.02元,共计165038.02元;二、驳回原告赵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共计5195元,由原告赵先平负担199元,由被告朱学斌负担499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