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佳乐,王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3民初1867号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3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的主要内容:驳回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