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玉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3民初289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玉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被告石玉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3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石玉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共计24541.90元及2021年3月23日以后的利息、费用(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的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