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季群, 唐山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县奔城良宇建材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224民初82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季群:本院受理滦南县奔城良宇建材厂诉季群、唐山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季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滦南县奔城良宇建材厂砖款85580元及逾期利息(以855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季群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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