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年,张晶,王迎春,高燕,商龙,王恒,王标,安平县春年丝网制品有公司, 安平县泽洲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13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张某、王某某、高某、商某、王某、王某、安平县春年丝网制品有公司、安平县泽洲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王某、张某、王某某、高某、商某、王某、王某、安平县春年丝网制品有公司、安平县泽洲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张某、安平县泽洲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1778257.6元、利息52526.25元、逾期罚息523801.32元(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之后的利息、逾期罚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编号:HT4804201802156688)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某、商某、王某、王某、王某某、安平县春年丝网制品有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36元,由被告王某、张某、安平县泽洲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高某、商某、王某、王某、王某某、安平县春年丝网制品有公司负担。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