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静, 深圳市龙岗区豫乡人百货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4481号 |
案由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龙岗区豫乡人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豫乡人百货商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豫乡人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何某食品购买款15.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33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豫乡人百货商行负担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