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春智,赵伟健,赵朋朋,马桂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初146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告马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27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965.30元及律师费12090元;2021年5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某某、马某某对被告马某某、赵某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某某、马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某某、赵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6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8126元,由被告马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