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保香,王金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169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1000元及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