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迪,陈志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27民初4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安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27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某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