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爱荣,孟宋涛,孟玥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4民初72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宋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爱荣诉被告孟宋涛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孟宋涛公告送达(2021)冀052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刘爱荣与被告孟宋涛离婚。二、女儿孟玥彤由原告刘爱荣抚养,孟玥彤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被告孟宋涛于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给刘爱荣,至女儿满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