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平锁,丁晓鹏,华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华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91民初1115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华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丁晓鹏:本院受理原告马平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9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北华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马平锁押金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丁晓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华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丁晓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8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320109058647。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