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 ,秦皇岛凯旭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595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凯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凯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807元;并以120807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被告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限被告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2021)冀0302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