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窦力柱,王谦,李永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2民初317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谦、李永卿:本院受理原告窦力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王谦偿还窦力柱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8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