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康云侠,刘颖,路忠娟,刘派,刘阔,胡宝军,王执富, 秦皇岛信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391民初73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宝军:本院受理原告康云侠、刘颖、路忠娟、刘派、刘阔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冀039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执富、被告胡宝军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39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执富、被告胡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信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不负法律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王执富、被告胡宝军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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