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伟,岳涛,岳勇,陈启安,胡广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0民初187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涛、岳勇、陈启安:本院受理原告武伟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0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岳涛赔偿原告武伟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48000元,由被告岳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胡广峰、陈启安对被告岳涛赔偿原告武伟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48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被告岳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