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际涌,王琴,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155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际涌、王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与被告王际涌、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际涌、王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贷款本金1083916.41元、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4290.8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之后起至全部贷款付清之日为止,应以1083916.41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6.615%计算);二、若被告王际涌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对被告王际涌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东高新学苑路19付18号博文家园9-3-102等2处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17)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1527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15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