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涛,宋伟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5民初16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伟贺: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5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宋伟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海涛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