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刘书华,第三人-杨根山, 北京宝山嘉乐饮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404民初839号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宝山嘉乐饮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公司与被告刘书华及第三人杨根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04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