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新影,邢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23民初24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影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新影公告费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邢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