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宁宁, 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352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宁宁(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831019439X):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垫付款50,40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19年4月2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30日起,以14,60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5,035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7月25日起以5,121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5,181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8月24日起以5,242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5,077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10月25日起以5,077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11月24日起以5,073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