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侠,刘相科,胡海林,王入校,侯建平,曹花香,李京革,李莉,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0)冀01民初503号,(2019)冀01执1711号,(2018)冀01民初1953号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胡海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张侠、刘相科、胡海林、王入校、侯建平、曹花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民初503号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追加各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申请强制执行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京革、李莉、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19)冀01执1711号}的被执行人,并判令各被上诉人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向上诉人履行(2018)冀01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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