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炳华,任桂香,高国强,高国新,于俊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33民初90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
内容
于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高炳华、任桂香、高国强、高国新诉被告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3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于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炳华、任桂香、高国强、高国新货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被告于俊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我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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