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景现,齐国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0民初16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梁景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0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齐国华给付原告梁景现货款人民币61100元,并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梁景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齐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