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胡童磊,张泽敏,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桥亨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冀0104民初219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桥亨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童磊、张泽敏、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吴桥亨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童磊、张泽敏、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第三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